试论档案工作中的保密/张智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22:08   浏览:81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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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档案工作中的保密

张智涛


一、做好档案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一 档案库房管理中的保密工作

  档案的库房管理是档案保密的重点。从总体上讲,档案库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兴建,但是有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往往将库房附设在机关办公楼内。应注意的是,不是任何一间办公室都可以用作库房的,从档案保密的角度来看,不宜将库房设在办公楼的最底层,库房门窗等应专门加固,以防盗窃。还应尽量做到库房与办公室分开,库房与阅览室分开。档案库房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制定严格的库房管理制度,无关人员一律禁止入内。实践证明,档案库房的科学管理,是做好档案保密、维护档案安全的基本保障。

二 绝密档案的管理和保密

  绝密档案是党和国家的核心秘密,它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安全,关系到国家的政治活动、军事活动和经济发展的成败,关系到四化建设的进程。因此,为确保国家核心秘密的安全,必须管理好绝密档案。
  1、绝密档案应与非绝密档案分别保管。要设保险柜、保险锁、防盗器,从保管条件上确保绝密档案的安全。
  2、提高绝密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绝密档案管理人员具有特殊的地位和身份,有知密早、知密多、知密深的特点。他们对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负有比一般工作人员更为重大的责任,因此,档案保密工作好与坏,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是个关键。绝密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事业心和高度的保密意识,不仅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经手的事情件件有头有尾,手续清楚,而且要防止“无形”?储存在头脑中 秘密的泄露。由于档案管理人员经常接触党和国家大量的秘密,这些秘密随着主人的社会活动被带到各个复杂的场合,往往一句话,说者无意,听者有心,在不知不觉中就泄露了秘密。所以档案人员无论在什么场合,都应做到守口如瓶,万无一失,把保守国家秘密做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3、加强绝密档案的日常管理。绝密档案的调阅、移出、销毁等应严格按规定手续办理,必须经指定领导人审批,认真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任何人无权擅自调阅。绝密档案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对、检查,发现失密、泄密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补救。

三 做好档案的保管期限与保密期限的区分工作

  确定保管期限的原则是,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根据本机关工作的需要和为国家积累历史文化财富的需要,全面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而保密期限是根据国家秘密事项在一定时间内,如被泄露,将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的危害来确定的,它表示该国家秘密事项在其确定的期限内,受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保护,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限。《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中规定: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这里所说的“特殊规定”是指制定保密范围的中央、国家机关可以规定有关保密范围中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对规定为“长期”的国家秘密事项,在授权机关作出解密前,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对其采取长期的保密措施,不得擅自决定解密和随意对外提供。

四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就是要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这既是档案保管工作的基本任务,也是档案保管工作的目的。档案保管工作的具体任务就是做到不坏、不丢、不散、不乱。不坏,就是使档案保管得完好无损,不致因各种不利因素而使档案损坏。对已经破损的档案,要及时抢救。不丢,就是使档案绝对安全,不致因工作疏忽而使档案遗失或被窃,不仅保证档案实体安全,也要保证档案内容的安全。不散,就是要求档案的保管相对集中,不致因档案的分散保管而使档案管理不便,甚至造成档案损坏或丢失等严重情况。不乱,就是要求档案保管工作有条不紊,档案排架整齐规范,有规可循,有目可查。档案保管工作的任务是艰巨的,也是光荣的,这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档案保管人员要持之以恒,时刻警惕,防止档案的损坏,确保档案的安全,为档案工作提供物质基础。

五 档案涉密情况的变化

  档案在保管过程中,其密级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文件贯彻的情况变化的。基本变化是升密、降密、解密。其中升密是极少数的,也是暂时的;大多数的,总的趋势是降密,直至解密。其变化原因有三:一是保密范围的变化;二是密级文件作用的变化?原来的密级文件指导作用与现在工作不相适应,已失去了指导作用,为此立档单位废掉了此类文件,密级自然消除了。 ;三是保密时限的变化。原馆?室 所存档案涉密文件,只标有密级而没有保密时限,多数都是超期服役,例如,50年代的绝密文件大都需要按照《保密法》关于划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要求去做,这既反映了历史上划密工作的不足,也说明进行档案解密划控工作的迫切,因此应依据档案涉密内容的变化掌握划密标准,严防密级偏高或偏低,密期偏长或偏短。

六 做好档案密级的调整工作

  1、要贯彻落实《保密法》以及1991年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发的《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在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大力协调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好两个问题:一要严格执行解密划控的时间标准、有关涉密内容标准及保密规范标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二要主动接受保密部门对调密工作的监督指导,齐心协力搞好档案涉密文件的清查鉴定。严格划清密与非密的界限,确定哪些档案能开放利用,哪些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利用,哪些还不能提供利用,为今后进一步搞好规范化、标准化和涉密档案建设奠定基础。
  2、要建立起法制的新秩序。对涉密档案的变化调整,不仅要立足于当前的实际工作,还要着眼于长远。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以往关于档案保密的制度还不健全,适应不了《保密法》的要求,需要完善增加新的内容。为了适应涉密档案调密工作制度化、正规化的需要,应建立以下三个制度:?1 建立划定密期制度,以便届满自行解密;?2 建立调密通知单制度,对保密期间提前解密或发生升降变化的密级文件,要下发通知单告知档案馆?室 ,以便衔接工作,及时掌握,适时变动;?3 建立涉密档案接收标准制度,加强涉密档案的规范化建设。
  3、要加强涉密档案的科学管理。在调密工作中我们发现,过去经常把密和非密文件混合组卷、混合保管、混合提供,造成了扩散机密的漏洞。对此,可以采取分段治理的办法。以1991年贯彻国档发28号文件实施馆?室 藏涉密档案解密划控工作为界,对以前大量混订在卷内的密级文件可以原封不动,但在今后一般查档中只提供所查内容,不提供含涉密文件的原卷;外供卷时,可采取对与所查档案无关的涉密文件进行密封等措施。今后对密级文件特别是绝密文件应当单份盒装保存,彻底解决密与非密的文件材料混卷问题,堵塞过去那种因混卷在提供利用中造成机密扩散的漏洞,以及涉密档案文件分散不集中,日后调密不便的问题。同时,要按立档单位档案中的文件密级编制目录或卡片,建立涉密文件统计台帐和存放地点索引,为科学的管理,准确的掌握,有效的保密,及时的提供创造条件。

二、做好档案利用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一 做好档案利用中的监督工作

  档案利用监督是做好档案利用过程中保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它能有效地发现并制止纠正档案利用过程中不利于档案保密的各种不良行为,从而做到既能利用档案,又能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具体说来,档案利用监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
  1、制度建设。档案利用规章制度一般有阅览制度、外借制度、复制制度等。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层次的利用人员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手续,使提供利用工作有章可循,在大力开展档案利用工作的同时,确保不失密、不泄密及文件的完好无损。各项档案利用规章制度的条文应严密而简明,便于执行,并在实践中认真加以总结,不断充实和完善。
  2、队伍建设。担负利用服务工作的档案管理人员,是利用制度的直接贯彻者,对档案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一是政治素质,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热爱档案和档案事业;二是业务素质,要具备专业知识,熟悉所保管的档案内容,熟悉档案法规;三是文化素质,要有较高的文化知识,能总结和分析利用工作中的经验与问题,从中掌握利用工作的规律。此外,还要有敏锐的工作能力和观察能力,善于做利用者的工作,能独立处理利用中出现的一般问题。
  3、监督措施。在利用中,要根据不同的利用对象的不同目的,掌握其心理和思想动机,加强重点监护。有条件的档案馆室还可以安装摄像监视器。对某些为获取凭证而来馆查阅档案的利用者,要防止偷撕或涂改档案;对一些平时养成看书划线或翻书沾口水之类习惯的利用者,要及时提醒。做好利用监督,还要做到三勤:一是嘴勤,勤宣传利用档案的制度与规定,勤与利用者交谈,掌握其利用目的与动机;二是眼勤,勤观察动态,置每个利用者于视觉之中;三是手勤脑勤,勤分析利用者的情况和利用效果,勤检查被利用的案卷,勤督促利用登记制度的落实。要在利用者离去之前,仔细检查翻阅被利用过的案卷和文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在利用登记簿上备注说明。对于损毁档案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以便及时查处,挽回损失。

二 正确处理好档案保密与利用的关系

  保守国家机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更是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神圣职责。日常工作中,档案管理人员十分重视档案保密,工作尽心尽职,但由于在传统的保密观念影响下,档案工作普遍存在着重保轻用、利用不足的现象。由此产生一些弊端:大批档案得不到充分的利用,甚至有些很有价值的档案长期被束之高阁,变成一文不值的废纸,造成档案浪费;领导不能及时全面地了解情况,有效地利用档案;档案管理人员的管理价值也难以在利用档案的效果中体现出来。上述情况表明,档案部门改变传统的观念,在严格做好保密工作的同时,切实完善工作职能,为领导决策服务势在必行。机密档案应该保密,但保密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利用,是有时间、地点、范围限制的利用,保而不用只会失去保的意义,失去档案的价值。当然,利用必须是在保密基础上的利用,无限制的利用会给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所以,对档案工作来说,保密与利用两者都十分重要,决不可偏颇。

三 进一步做好档案开放中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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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提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如下:

  一、实施程序
  (一)执业药师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应当将注册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免费向申请人提供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申请表(见附表1、2、3、4)。

  (二)注册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时,对于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注册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注册机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注册机构受理或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在申请表的备注栏内注明原因及日期,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注册机构专用印章的书面通知。

  (四)注册机构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注册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注册机构专用印章的书面通知。

  (五)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应当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向新执业单位所在地区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六)新执业地区的注册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材料时,经对《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应当场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返还申请人。
  执业药师在注册机构所在地区内变更执业单位的,持上述有关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区的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七)注册机构应当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注册的决定,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颁发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并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原注册机构。

  (八)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由执业药师本人或其所在执业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九)注册机构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并应在办公场所或在电子政务网上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二、其他要求
  (一)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的,注册的执业单位应当明确到总部或门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执业药师应当在其注册的执业单位执业。

  (二)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条件中规定执业药师提交“县级(含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改为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三)申请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时,不需要提交“执业单位证明”、“执业单位考核材料”。申请人拟在或所在执业单位应当在《执业药师首次(或再次)注册申请表》的执业单位考核意见栏内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

  (四)注册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执业药师注册统计年报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应当于每年2月底以前汇总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和统计办公室。

  (五)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业药师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六)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并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正本原件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七)执业药师在药店营业时间内应在岗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并佩带有执业药师标识的胸牌。胸牌内容应包括:姓名、资格类型、注册证书编号、部门、一寸彩色照片等。执业药师因故离岗应挂牌告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公众身体健康中的重要作用。


  附件: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2.《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3.《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4.《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律师(取证权)的观点评述

农环羽


一篇名为(上海律师持调查令取证频遭内部规定阻碍 )的文章当中述到: (1).1998年12月,长宁区法院在全国首先开始试点推行律师向法院申请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2000年4月14日、2001年6月13日,上海市高院又相继颁布了《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试行)》、《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2004年,上海市高院再次颁布了《关于在执行程序中适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在接受采访时,相关专家表示,上海作为全国第一个试行调查令制度的地区,调查令制度的实施状况一直是高院诉讼制度研究的一个重点,“这项萌生于上海的调查制度,经过初步试行已经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笔者认为:这种作法在某种情况下是起到促进律师(取证权)制度的探索是有很大的好处的,但是(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试行)一年到(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到《关于在执行程序中适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统称)。当只有软件没有硬件,也就是说:出台一条法律当这条法律出台后它要有保障机制能让这条法律得顺利执行.你只有软规定没有硬规定的话就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仅管你(律师)拿有法院的(证据调查令)但这个调查令是法院在让律师代法院取证还是你律师在取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如果你拿(证据调查令)来向我取证我一但拒绝你能怎样呢?因此,该篇文章也提出了该(规定)它存在的缺陷就在于(1). 虽然调查令制度保障了律师调查取证权有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使用调查令的结果并不像申请调查令那样方便轻松。“一句‘我们有内部规定’就能把律师拒之门外。”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说。 根据调查,律师持调查令取证时,有45.09%的对象拒绝律师调查,要求法院来查;有38.20%的对象借口推诿。此外,不予置理、拖延时间等现象也比较常见。
  所谓的“内部规定”能否对抗调查令的效力?调研项目负责人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汤啸天表示,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其他社会组织应诉讼的需要也有义务协助调查取证。“由此可见,除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少数的‘例外’外,‘内部规定’在调查令面前并不适用。”

  律师普遍希望,调查令的实施需要国家更多的立法支持。根据调查,有44.62%的律师表示,律师令实施受阻是因为“缺乏国家的立法支持”,有82.37%的律师认为“没有规定拒绝调查的法律后果”。

同样一篇名为(法院发“调查令”支持律师取证)的文章也提到 :(2).法院可责令协助律师调查记者采访中获悉,在省高院确认“调查令”前,我市白下区法院,曾有过类似尝试。

  据悉,该院当时给一名女律师出具“调查令”,授权她去一银行调查。可当这位女律师手持法院“调查令”调查时,却遭拒绝,甚至一度被扣留。

  在得到法院证实后,银行依旧以“没有这种规定”为由,拒绝让女律师调查。不得已,该院只能派法官亲自去调查。

  因阻力太大,白下区法院的那次“调查令”尝试被迫停止。对银行抵制“调查令”的原因,一银行人士对记者说,银行有义务协助法院的调查工作,但律师并非执行公务的法官,他们虽然得到法院授权,依旧无权调查.

笔者认为:律师的取证难的原因有两点:

一.是法律的规定所造成因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和 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在以上三诉讼法的规定当中都规定了律师是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刑事法规定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行政法的规定是: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笔者认为:以上三诉讼法的立最为仁道的属于(行政法)的规定了该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笔者认为:不管是民事法还是刑事都应作如行政法的规定即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二.我都知道最早以前律师还没有像现在那样都通过司法考试的制度的,谁想作律师就作很多人称为律师也其他公民没什么区别.都通过多年的工作积累起法律知识的.刚作律师时法律是如何规定的都知道也很正常.但随着我国律的不断建全我国的律师行业逐渐的得到规范.1996年5月15日 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标识着我国的律师业得到法律的认可.也就是说从九七年后要从事律师工作必须要经司法考试这就意味这没有法律知识也能作律师的岁月将告一段落,以后要作律师首先你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才上任律师了.但直到现在可能人们仍无法抛开旧的观念.仍认限制律师的取证权是对的.笔者认为:现在的律师大多都从法学院毕业具备有(法律硕士(博士)学位)或(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等高学历.有非常专业的法律专业知识.也就是说:现在的律师完全知道自己所做的行为是对还是错.九七年的(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从而不难看出不管是(律师法)还是三诉讼法的规定都在本质上无任何区别.

值得庆幸的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对律师的取证权作了有利于律师取证的法条(律师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笔者认为:这些规定让我们看到的希望的同时另一面也就担忧起来了.这些的规定对公.检.法.查阅卷宗应有一定的作用.但对于其他公民或其他单位起不到什么作用因为前面我已提到过目前对于律师的取证权只有软规定没硬规定.笔者认为:国务院应当出台一部全国性的规范法律来专门调整律师取证权的法律.即(律师取证办法)该办法内容应具备律师取证的权力.律师取证时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有权调查取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涉及这三方面内容时律师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保密.法律责任.个人或者其他单位拒绝律师取证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和律师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商业机密进行很好保护造成损害应受到的法律责等.

参考资料:

(1). 法院发“调查令”支持律师取证.方唐镜 发表在 法律沙龙 华声论坛 http://bbs.voc.com.cn

(2).上海律师持调查令取证频遭内部规定阻碍 . 责任编辑: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