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做好2003年科教兴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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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做好2003年科教兴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印发《关于做好2003年科教兴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畜牧、农机、水产、农垦)厅(局、委、办)、农(牧)科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有关农业大学,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科教兴农战略,促进农产品竞争力增强、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我部将2003年确定为“全国农业科技年”,以组织各地围绕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大力开展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和科技培训,把科教兴农工作推向深入。现将《关于做好2003年科教兴农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日



关于做好2003年科教兴农工作的意见

  农业科技进步与创新是新阶段农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决定性因素。促进农产品竞争力增强、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必须紧紧依靠农业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民素质。加快实施科教兴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着力点和关键。我部把2003年作为“全国农业科技年”,大力开展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和科技培训,力争把科教兴农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为此,2003年要集中力量抓好9项重点工作。

  一、围绕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开展核心技术攻关

  按照《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的总体要求,以农产品核心技术攻关为突破口,实施《优势农产品竞争力提升科技行动计划》,加强优良品种选育,改善品质,提高质量,优化栽培技术,降低生产成本,为我国农产品比较优势的形成和发挥提供科技保障。2003年重点抓好高油大豆、专用小麦、专用玉米、棉花和牛奶等优势农产品的核心技术攻关。

  高油大豆育种及栽培技术以提高单产和含油率为重点。在东北主产区选育单产160公斤、含油率22-23%的高产、高油、抗病、抗虫大豆新品种,完善模式化栽培技术,努力降低成本,满足国内豆油加工企业的原料需求,替代部分进口,尽快抢占国内增量市场。

  专用小麦研究以提高品质和降低生产成本为重点。培育适合黄淮及东北地区种植的强筋面包和面条小麦、长江下游地区种植的饼干糕点小麦品种。完善“小麦节水省肥高产简化四统一”技术体系,实现黄淮地区小麦全生长期浇水2-3次,亩节水50立方米,氮肥利用率提高到40%,亩产500公斤。

  专用玉米主攻品质和降低生产成本。筛选优质专用玉米杂交种,其中饲料用玉米粗蛋白含量达到9%,高油玉米含油量达到9%,发酵工业用玉米淀粉含量达到72%。研究少免耕技术,开发长效复合肥,使每亩肥料投入成本降低30-40元。研究低水分玉米生产技术,使东北春玉米区收获期籽粒含水量降至30%以下。

  棉花主攻提高质量及产量、提高抗病虫特性和降低生产成本。选育抗黄萎病的转抗虫基因新品种和杂交种,改善棉花的长度、细度和强度。完善工厂化育苗移栽机械化技术。完善杂交棉制种技术,制种产量提高20%,成本降低30%。研究棉花减氮补钾、肥水调控技术,实现节水节肥20%以上,单产提高15%左右。

  牛奶研究以提高鲜奶产量及奶制品质量为重点。尽快攻克良种奶牛繁育关键技术,使奶牛年产奶量提高500-800公斤。开发新型安全高效饲料配方和饲养工艺,提高营养调控水平和饲料报酬率。研制奶制品加工工艺、设备及奶制品质量快速检测技术,提高奶制品品质和质量。在东北、华北及京津沪优势产区建立现代化奶业核心示范区,扩大奶牛养殖规模,提高奶类供给能力。

  按照“集中力量、重点突破”的原则,组织实施农业科研计划,在资金投入、项目规模和地域布局上向优势农产品和优势产区倾斜,确保实现核心技术攻关目标。同时,抓好超级稻、畜禽疫病防治、水产健康养殖、农产品商品化处理等关键技术攻关。

  各级农业科研机构要紧密围绕《优势农产品竞争力提升科技行动计划》,明确科技创新的方向和重点,充分发挥优势,加强联合攻关,特别要突出区域研究力量的协作和互补,为优势农产品和优势产业带建设发挥科技先导作用。

  二、充分利用科技创新成果,加快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


  以“十五”期间我部50项重大推广技术为主体,大力推广能较快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的新品种和实用配套技术。在优势产区,推广优质专用小麦、优质专用玉米、高油大豆、优质水稻等新品种及畜、禽、渔优良品种,使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到95%,进一步提高畜、禽、渔良种覆盖率。加强成熟技术的集成、组装和配套,推广农产品优质高效规范化生产技术,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种苗快速繁殖及工厂化育苗技术,农业投入品污染控制技术,资源高效利用技术,畜、禽、渔规模化养殖技术,动植物重大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先进实用农业机械化及设施农业技术,农产品加工处理技术等,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

  加快从实验室研究到商品化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熟化、中间试验和深度开发,按照“技术—产品—产业”链式开发模式,重点对超级稻、南方优质水稻、优质专用小麦、高淀粉及饲用玉米、优质长绒棉、高油大豆等新品种进行生产性试验、示范,对无公害猪肉、优质肉牛、高产奶牛、规模化畜禽养殖等产业化技术进行中间试验,为农业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供成熟配套的推广技术,尽快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加大农业科技推广计划、跨越计划实施力度,做好50个“科教兴农与可持续发展”两大战略示范县建设。各地要积极探索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的新机制、新途径,发挥龙头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经营示范大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努力提高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效率。

  三、加快农业高新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化步伐,培育农业经济新的增长点

  加强重要功能基因的挖掘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利用转基因技术加快优质、高产、抗逆性状的育种材料创新。加强对微生物农药、新型生物肥料、基因工程疫苗的研制与开发。加强新型节水材料、设施材料、生物可降解材料的研制和开发。加快利用空间技术、遥感技术,建立并完善农业信息采集、分析和处理系统,实现对主要农作物农情和农业灾害的实时监测和预报。

  在加快农业高新技术研究的同时,国家重点扶持农作物种子种苗、畜禽渔良种、农用生物制剂、新型肥料、节水技术和设备、设施农业设备和新材料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通过实施畜禽基因工程疫苗、转基因抗虫棉、生物工程水稻、细胞工程双低油菜等产业化项目,培育一批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形成一批优势产业和知名品牌,带动产业升级和技术换代,创造农业和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农业高新技术领域,支持民营农业科技力量参与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


  四、继续加快技术引进,推进农业科教实施“走出去”战略

  围绕优势农产品和优势产业的关键环节,加快国外先进农业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加强大豆、甘蔗、棉花、苹果、畜禽、水产品等综合技术引进。加强对出口目标国家安全生产技术的引进与研究,提高我国特色农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在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等优势研究领域主动参与世界重大农业科技研究,加强与国际农业研究组织和国外著名研究机构的合作与交流,重点推动中美农业科技的实质性合作。

  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积极推进农业科教实施“走出去”战略。培育一批农业科技骨干企业走出国门,以发展中国家为重点,开展实用技术和产品输出,在境外建立新技术示范推广基地。引导农业科教单位面向目标市场国家开展技术创新,形成一批能够占领国外市场和具有经济效益的重大科技成果。

  五、大力发展沼气,建设生态家园,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发展农村沼气,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手段。发展农村沼气的重点在西部地区、粮棉主产区和革命老区。按照《全国沼气建设规划》,做好农村小型公益设施项目建设,把沼气建设与改厨、改厕、改圈、改路、改水结合起来。扩大“生态家园富民计划”实施规模,完善和推广“猪沼果”、“四位一体”、“五配套”等能源生态模式和技术。2003年,国家投资补助新建户用沼气100万户,带动地方发展至少100万户,使全国户用沼气达1300万户以上。各地要加强项目监管,确保中央投入直接补助到农民身上。要提高沼气建设队伍素质和技术水平,推行施工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各地要努力增加投入,利用扶贫资金及小额贷款发展农村沼气,并制订优惠政策引导企业、社会和农民投入。

  加大生态农业建设力度,做好“十五”期间50个国家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开展专用小麦、高油大豆等优势产业带和大城市郊区的基本农田污染状况监测与普查,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整治方案,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建立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示范区,做好太湖、三峡库区、滇池、巢湖等国家重点生态环境整治区以及集约化农区的面源污染监测和调查工作。


  加强农业野生植物管理,开展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基本情况普查,对重要濒危农作物近缘野生植物进行抢救性收集和入库、入圃,建立一批原生境保护点。完善采集、进出口审批制度,尽快遏制资源衰竭与流失状况,促进农业生物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良性循环。制定并实施《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国家行动计划》,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的保护工作,改善渔业生物资源衰退的局面。

  六、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


  农民是农业生产和技术应用的主体,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要围绕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拓宽农民科技培训内容。当前要加强农业新品种和新技术培训,特别是标准化生产的质量效益型技术培训。同时,针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需要,积极开展农民转岗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要把绿色证书培训作为农民科技培训的基本制度长期坚持下去。以实施“绿色证书”工程为基础,继续实施“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选拔培训120万农村优秀青年,使他们成为农村致富带头人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中坚力量。启动“新型农民创业培植工程”,从绿证学员中选拔能开展规模化生产和具有创业能力的优秀学员,通过政策引导、信息服务、创业资金扶持和后援技术支持,培训新型农场经营者和农民企业家1万人。启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根据不同地区特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提高就业率。实施“农业远程培训工程”,运用现代信息传媒手段,扩大技术传播覆盖面,快捷有效地向农民提供技术、信息服务。

  加强县、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对重点农业中专、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绿色证书培训教育设施建设进行引导性资金投入,整合资源,改善农民培训条件和手段,建设新型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体系。

  七、加强科研基地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

  大力加强国家农业科研创新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农业、水产、热作国家级科学院的科研、实验设施,提高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水平。建设好农业基因资源与基因改良重大科学工程,整合科技力量,开展功能基因的分析鉴定、有利基因的分离克隆、转基因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建成全国农业生物技术研究基础平台。启动航天育种工程,对利用航天技术育成的小麦、水稻和蔬菜等新品种、新品系进行扩大试验、示范与推广。加强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基础数据监测台站及信息处理基础平台建设,增强农业基础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和服务的能力。加强农业生产一线的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扶持对当地农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地市级农科所。

  加强农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从各类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中,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重点学科和实验室予以支持,改善科研手段,提高装备水平,在全国逐步建成若干个农业高技术、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基地,推动农业科研实现重大突破,在动植物遗传育种、动植物营养与生理、动植物保护和病虫害控制、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生物工程与信息技术等领域尽快赶超国际先进水平。

  利用种子工程加速农作物改良中心、分中心建设。按照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要求,根据育种研究基础,在优势产区重点建设柑橘、苹果、小麦、玉米等农作物改良中心、分中心,进一步扩大规模,完善功能,促进优势农产品和优势产业带建设。进一步加强农作物原原种及原种场、良种快繁基地建设,提高大宗农产品和具有出口竞争优势农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八、加大农业科技执法力度,促进和保护科技创新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直接关系到我国农业生物技术研究与产业的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人类健康。各地要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明确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健全执法队伍,提高人员素质,保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

  加快构建技术执法支撑体系,认定和建设一批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评价、转基因农产品食用安全和转基因产品检验三类技术执法机构。建设国家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定中心。

  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按照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进口管理、临时措施管理和标识审查认可的程序,严把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四道关口,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组织开展全国执法大检查,严格查处在转基因品种审定、农用生产资料登记、生产和经营中的违规行为。正确引导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宣传、生产和消费,做好标识审查认可与监督实施工作。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推动植物育种持续创新和种子产业化的根本动力,是增加育种科研投入、规范种子市场和促进农业发展的制度保障。要进一步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保护品种权的意识。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体系,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要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加强人员培训,保障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实施。

  要加强和完善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审查技术体系和执法体系,启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分中心建设,认定一批植物新品种快速检测服务机构和品种权代理机构。积极引导和推动科研、教学和企业单位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将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纳入农业科技管理的全过程,为育种创新和种子产业化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九、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

  推进农业科研机构体制改革,要重点抓好科研机构布局调整、学科重组、机制转换和队伍建设。强化中上游科研工作,加强农科教、产学研结合。重大应用技术研究要建立“课题来源于生产、成果由市场检验”的科研立项和成果评价机制,提高农业科技创新效率。推动一批技术开发类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促使农业科技人员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按照转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转为科技型企业、转为农业事业单位和进入大学4种类型,全面推动农业部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的分类改革。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建成国家农业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基地,为科教兴农提供重大技术成果和科技储备。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后,要建立起以投资主体多元化为基础、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着力解决经济建设主战场中应用技术开发及产业化问题,在发展农业科技产业化、推动科教兴农中发挥中坚作用。转为农业事业单位的机构要重新定位,面向市场、面向农民,积极开展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技培训和科技服务,积极为科教兴农做贡献。

  地方农业科研院所要按照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和科研机构的实际,加快分类改革步伐,发挥区域性农业科技创新的主导作用,为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改革和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根据中央确定的改革思路,推进政府所属农技推广机构改革,发展多元化的农技服务组织,创新农技推广体制和机制。政府所属农技推广机构要切实承担好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和行政管理,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动植物病虫害及灾情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包括动物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疫,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民公共培训教育等公益性职能;逐步将农资供应以及产后加工、运销等经营性服务分离出去,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对于动植物良种繁育、技术咨询等一般性推广服务,要通过扶持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场等试点,逐步探索其职能定位和改革方向。要发挥政府农技推广队伍的骨干作用,大力培育多种成分、多种形式的农技服务组织,逐步形成政府与市场互动发展、互为补充的农技推广新格局。加强农业科研、教育、推广部门之间的联合,推动跨地区、跨专业推广机构的横向协作,拓宽科技下乡的渠道,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教兴农工作的领导,把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加强对科教兴农工作的统筹规划,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计划、项目,整合各类科教资源,提高投资效率。要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吸引和鼓励广大农业科技人员进入科教兴农的主战场,促进科教兴农工作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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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索赔代理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保险索赔代理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8〕112号  


深圳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索赔代理公司是否属于保险中介行政审批范围的请示》(深保监发〔2008〕4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14号)、《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15号)、《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1〕3号),对于从事以下保险中介业务,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且应使用规范的名称。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以及从事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且名称中应包含“保险代理”字样。

  二、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以及从事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且名称中应包含“保险经纪”字样。

  三、从事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从事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以及从事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且名称中应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五日

新余市建筑管理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第8号
新余市建筑管理办法





《新余市建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5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七年二月九日



新余市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管理和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从事各类建筑(含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的建造,下同)和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等方面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中介服务、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等活动。

第四条 新余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与监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管理和监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行政区划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管理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房产、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对全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施工许可管理



第五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㈠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㈢已经对建筑节能及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有关事项进行落实;

㈣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文明施工的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㈤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并已落实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㈥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㈦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㈧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㈨按规定落实建设资金: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照前款第㈨项规定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八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第三章 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第十条 下列单位必须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㈠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㈡建筑施工单位;

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及中介机构等单位不得超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业务,不得将工程业务转包、转让或出借、出卖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管理规定,依法经营,平等竞争,不得以降低取费标准、转嫁服务费等方式搞不正当竞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投标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并从中收取好处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国家规定的需要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建筑活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建筑活动。

前款规定的人员不得出卖、出借证书、图章、图签。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在中标后,管辖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标企业的标后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推行生产一线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并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证上岗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发包与承包



第十五条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全部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地质基础、园林绿化、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款第㈠、㈡、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项目,招标人在告知工程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可直接发包。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直接发包。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有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七条 必须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已经核准的;

㈡工程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㈢土地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证明;

㈣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许可证;

㈤建设资金的落实证明;

㈥有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

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施工招标工程应当公开招标。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工程经批准后可以实行邀请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5个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在同等条件下鼓励将上年度已创建省级优良工程的施工企业,优先作为邀请投标对象参与投标。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建筑工程承包单位,不得提高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要求,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用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违法收费。

第二十一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计价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

建筑工程发包实行合理标价中标的原则。发包单位不得压级压价,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带资承包、垫款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主体工程。对工程中的非主体部分,可以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建,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等施工管理人员与企业投标文件拟派人员不相符的视为转包。



第五章 造价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签订后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须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计价依据,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时应当按规定准确齐全地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设计说明书等文件。竣工结算应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办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新工艺、新材料属于定额缺项项目,应及时通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并有义务协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补充单位估价表,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发包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及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项。承包方应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八条 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项目经理(建造师)及其他管理人员等主要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以及投标时承诺的条件相一致。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中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和预制建筑构件、商品砼生产厂家,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实行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理职责。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监理人员不得在施工单位兼职。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和工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筑装修工程,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修改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筑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报送建设部门备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工程竣工档案移送城建档案馆。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销售,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资金;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资金到位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行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安全监督机构。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后实施。对于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制度。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建设单位应当完成“三通一平”;

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地面及道路进行硬化;

㈢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封闭管理,主要出入口处必须具备车辆冲洗平台,配置冲洗设备;

㈣在进出大门口悬挂工程概算牌、管理人员名单、照片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

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临时设施;

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是评优的重要依据,凡达不到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工程,不能评为省、市优质工程。

第四十二条 施工现场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可能造成损害的,以及在特殊环境下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加以保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十三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章 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㈠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与其投标文件不相符的,或者发现这一情况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不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在岗、人证不符、无证上岗和一人多岗的;

㈢中介机构恶意竞争、扰乱建筑市场,情节严重,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执业的;

㈣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资金的;

㈤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予监管或监管不力的;

㈥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或者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㈦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而未使用的;

㈧中标人不按照规定和时效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注册执业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并造成较大影响或质量事故的,可以责令其在本市停止执业一年;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质量事故的,提请有关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前两款所指行政处罚的决定,除依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由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之外,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员索拿卡要、索贿受贿的,一经发现,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过失在市外受到处罚,尚在处罚期的,在本市同时有效。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1998年4月1日印发的《新余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余府发[1998]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