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55岁无犯罪激情”/宋立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7:58:07   浏览:82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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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55岁无犯罪激情”

作者:宋立军

最近网上转载了一篇文章,题为《司法部建议增设20或30年长期刑,减少死刑的适用》,让笔者眼睛一亮。主要是建议减少死刑这条,笔者很赞成。在这方面,以前几乎听不到官方的声音,只是一些学者在呐喊。

2005年1月16日,在“当代刑法与人权保障”全国杰出青年刑法学家论坛上,司法部副部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军就湘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提出的全面废除死刑观点,提出自己的看法。张副部长认为,在实践层面全面废止死刑在我国现阶段很难,更可行的办法是改革刑罚制度,增设20年、30年的长刑,以此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他还介绍,司法部最近对我国的刑罚执行效果进行了统计,发现很多判处无期徒刑的严重暴力犯罪,大多都只关押十五六年就释放出去了。他建议,今后涉及人身权利的犯罪,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至少应当关押25年以上。当罪犯55岁左右释放出来后,犯罪激情就没有了。

笔者不知张副部长的话是否代表司法部,但是记者同志却用了“司法部建议”的字样。倘若是个人意见,言论自由嘛,谁也别太较真,毕竟人的想法不可能统一。但是如果真的是司法部的初步意见,笔者倒要谈一点自己不成熟的想法。对张副部长关于“无期徒刑的,至少应当关押25年以上。当罪犯55岁左右释放出来后,犯罪激情就没有了”的观点不敢苟同。

首先,目前可能还没有任何数据表明,实际服刑十五六年的原判无期徒刑的人释放后会比其他类型的获释罪犯对社会的危害性大。任何一项政策或法律的出台都要有实证作依据,特别是立法建议更应慎重。因为一个缺乏实证、想当然的立法建议,会对社会、对公民造成难以估量、无法弥补的损害。

其次,55岁是一个什么概念?这不是法律概念,这是生理年龄。用生理年龄来作为立法的参照系,很不科学。假使一个14周岁的少年,另一个是30周岁的青年,分别犯了杀人罪,都被判了无期徒刑。那么是不是少年必须要服满41年,而青年只要服25年就行了呢?这明显有悖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看来犯罪也不能太早,晚犯罪还可以少吃官司。此外,笔者特意在网上搜索了一下“55岁”这个词,关于这个年龄犯罪的人可真不少,他们的犯罪激情还浓着呢。

最后,这个建议也与刑罚宗旨相悖。刑罚的宗旨不仅仅是对犯罪人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保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让我们做一些假设吧。一试想,一个被判无期的罪犯知道自己至少在监狱里要关25年,他还有“改造积极性”吗?二试想,他入狱前的尚未满月的孩子,要等到娶妻生子后才能与父亲团聚。孙子的爷爷呢,是一个刚刚刑满释放的老人。而原来的刑法却不是这样的。三试想,在他没有了犯罪激情后,也没了生活的激情,他给社会能带来什么呢?只能是日益增多的不稳定因素,只能是不得不在本已吃紧的社会保障中挖出一块,给那些已没了任何激情的人,只能是……

哎,好在即使建议被采纳,25年以后才会显现效果。真不该操太多的心啊!

作者:宋立军
单位:江苏省司法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法律教研室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桃花坞一区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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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5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委办字[2005]19号

关于认真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2005年国庆节即将来临。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部署,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让全国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现就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节日安全生产责任

  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国庆长假期间,是事故的易发时段。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做好国庆长假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要逐级建立健全严格的节日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领导责任,做到分兵把口,确保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针对节日长假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认真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各种漏洞,立足超前防范。对于思想不重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疏于预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等安全生产工作的不作为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在节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和相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追究责任。

  二、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排查事故隐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要认真组织开展节日前和节日期间的安全检查。一是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深入实际和一线,进行检查。特别是要深入到矿山井下、生产车间、景区景点、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水域等安全生产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进行检查。要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防止走过场。二是要尽量采取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检查的方式,进行科学检查、细致检查。确保通过检查能真正找准问题,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盲区和盲点。三是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治理。整改工作要有具体的实施方案,要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限、措施和经费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跟踪了解情况,促进整改措施的落实。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要制定监控措施,落实专人负责进行监控,做到万无一失。

  三、要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确保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针对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的特点,突出重点,加强监管。

  一是要加强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安全监管。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的精神,认真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五整顿、四关闭"两个攻坚战。立即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关闭取缔"停而不整"和经整顿仍不达标及非法生产的矿井。要制定整改工作程序,明确并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人头,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禁止假日期间出现放松巡查的现象,严防出现假停真开、假关真采、死灰复燃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严厉打击。要采取源头管理和综合治理措施,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要切实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通知的要求,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按期进行清理纠正。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认真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及其他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发生透水淹井、冒顶、片帮、炮烟中毒、尾矿库垮坝、火工品事故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石油天然气企业要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重点预防含硫化氢(气)田井喷失控、油气泄漏、平台倾覆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是要加强旅游安全监管。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负起责任,切实加强对各类场所、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要在国庆节到来之前,组织对各类旅游接待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特别是对汽车、旅游船、轮渡、缆车、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等设施设备,容易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以及群死群伤事故的各种旅游住宿、经营场所,各类特种容器设备等必须逐一进行重点检查,彻底排除事故隐患。对达不到安全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旅游景点及娱乐场所,要立即停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或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坚决不准营业。

  三是要加强交通安全监管。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根据客流量合理调整车次、船期、航班等。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巡逻执勤和路检路查,及时纠正和严厉打击国庆节期间违章驾驶、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危险路段、桥梁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险情实施全天候监控,同时要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营运工具。民航部门要根据当前国际民航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多发和国内飞行征候多发的状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当前我国民航领域存在的事故隐患,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要重点加强对航空公司和机场等一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督促各民航企业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加强飞机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自查自纠,堵塞各种漏洞,确保飞机安全适航。各级交通港监部门要加大水上交通的监督力度,严格执行汛期航运规定,严禁自用船非法载客。铁路部门也要根据节日期间安全生产的特点加强安全监管,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是要加强公共集聚场所的安全监管。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人员密集场所要坚决停产停业整改,特别要重点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市场、影剧院、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治,严肃查处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对国庆节期间举办的节庆和其他大型聚集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由公安机关严格审批把关,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五是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交通、发展改革(经贸)、质检等有关部门要以防范液氯、液氨、石油液化气等泄漏事故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为重点加强安全监管。要继续抓好"五整顿、两关闭"工作,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销售网点,严防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和爆炸事故。要加强对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安全管理,严禁超高车辆违规行驶。要针对烟花爆竹生产开始进入旺季的特点,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坚决打击、取缔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要妥善做好已关闭或停产烟花爆竹企业的原料、成品、半成品的处置存放工作。

  六是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电、塔吊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及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要切实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与现场管理,把问题解决在施工工地。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施工工地要停工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此外,其他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也要加强监督检查、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

  四、要大力宣传,加强教育,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国庆节前及节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营造"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氛围。要努力提高公民的安全素质,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特别要注意针对节日期间火灾、中毒、人员踩踏等易发事故情况,宣传普及群众性的自防、自救、互救及逃生知识,提高各类人员的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五、要加强值守,健全机制,努力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节日期间信息沟通和事故响应联动机制。一是要加强国庆节期间的值班工作,坚持做到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一旦发生事故或遇到紧急情况,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要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处置,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二是要建立国庆节期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测和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好演练,落实各项条件,有效组织事故施救。三是要建立安全生产信息专报制度。对国庆节期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及时、如实按程序向有关部门上报。请各省(区、市)安委会及有关中央企业于10月8日12时前,将本地区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简要情况(主要是伤亡事故汇总数据)传真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自动传真:010-64234662;联系电话:010-64211843)。

  

  二OO五年九月六日

  



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外经贸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支持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产品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帮助这些企业实现扭亏增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银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组织调查,摸清此类企业和产品出口以及对外工程承包等情况,并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其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产品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帮助企业逐步扭亏为盈,摆脱困境。
二、对亏损的国有外经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产品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各地银行可以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银发〔1997〕38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银发〔1998〕265号)的有关精神实行“封闭贷款”,支持外经贸企业的发展。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要对这类出口产品和工程承包项目单独进行成本核算,并在银行设立专户,保证货款和工程款的单独收支、专款专
用。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参与银行、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调查,银行、外经贸主管部门确定实施“封闭贷款”的企业及设立专户时,要商得同级税务机关同意。
四、为保证“封闭贷款”的正常运行,在封闭运行期间,有关部门不能用专户的贷款扣取老的欠税、各种费用,企业不能用其支付拖欠的工资,银行也不能在这个账户上扣收老的欠款和欠息,切实做到对企业所欠的“税、费、薪、贷”一律不得在专户中扣缴。但使用“封闭贷款”所取
得的应纳税收入应当缴纳当期税款。
五、封闭贷款实行逐笔核贷的方式,其相应的经营业务结束后,封闭贷款的运行期间即告结束,各单位应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六、各级银行、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此类贷款的管理,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要把防范金融风险同促进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支持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199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