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强化审判工作执法监督/张洪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0:35:55   浏览:86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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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强化审判工作执法监督

张洪军


做好新形势下的法院工作,确保审判权利的正确实施,必须将执法队伍置于严格的监督制约之下,以保障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良好形象。
一、健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在审判工作中,应注重在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部位和环节上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以制度和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形成与执法活动并行的全程制度制约。
(一)案前防范。主要应采取三项制度:一是开庭日期立案确定制。当事人起诉后,一经审查立案,即告知其开庭时间,送达应诉通知书并公告公布,至期即开庭审理,即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效率,又防止了当事人托人、求人催办而形成人情案、关系案问题的发生。二是实行案件排期和庭长调配制。即立案转审判庭后,案件安排和庭长的调配决定由谁承办,从审判活动的起点上防止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勾通,堵塞办人情案、关系案的漏洞。三是双向约法制,在当事人应诉的同时,办案人员与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抵制不正之风规定书,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政法干警八个不准和当事人不准说情、请吃送礼等纪律要求说在前面,亮到明处,共同遵守,共同监督,并签名入卷。
(二)案中规范。应主要采取五项制度:一是直接开庭制度。案件排期后到开庭前,审判人员一般不与当事人接触,开庭时间一到就直接开庭,庭审推行辩论式,由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提出主张,提供证据,互相质证、辩论,法官当庭确认证据效力。这样,大大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公正性,当事人怀疑法官受贿不公、不服判决的案件将大大减少。二是主审法官责任制。审判人员对自己承办案件的事实,适用法律和裁判全面负责,把执法责任落实到执法干警,权力与责任相一致,同时,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依法实施必要的监督,如发现存在问题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提出指令性意见或变更主审法官,以保证干警正确行使权力。三是庭审考核制。根据诉讼法与上级法院的要求,建立《庭审规程》以及《几类主要案件的庭审调查要点、法律依据和处理原则》,让干警遵循。院长、审判委员会不定期进行考核,旁听审判人员庭审,按庭审规范记分,促进审判人员克服随意性,严格按规范办案。四是在诉讼费统收、统管、统结的同时,实行当事人过付款,统一过付,能直接划拨的直接划拨,不允许办案人员插手,防止以权谋私问题的发生。五是送礼说情公开制。根据最高法院《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各级法院都应制定具体的细则。对当事人请吃喝的一律在开庭时公布,对当事人送的钱物一律在开庭时公开没收归公,即防止办案人员吃请受礼,也约束了当事人说情送礼。
(三)案后约束。一是当事人评议制度。案件立案后即发给双方当事人《征求意见函》,当事人对审判人员的执法态度、审判作风、遵守办案纪律等方面有意见、看法、建议等,填在函中的评议卡上,直接寄院纪检组。二是错案追究制。明确错案的标准、界限、范围以及追究的方法和处罚措施,按照最高法院的《纪律处分条例》及法院自己的具体操作规程,每月一次对办结的案件进行考核,对办案不公、枉法裁判而造成的冤错案、追究承办人的责任。三是政治经济利益制约制度。出差补助费与办案数量、质量、效果挂钩,按干警德能勤绩分解出勤、纪律作风和岗位任务三部分一百分,按得分多少进行奖励。如纪律作风方面扣分、不仅拿不到出差补助和奖励,而且评先、记功、晋职晋级一分否决。
二、强化措施,保障制度运作
(一)坚持经常性的思想教育、把落实制度建立在干警高度自觉的基础上。学习中,不仅注重合理安排制度规定的内容,而且注重利用专题报告、演讲会、放录像、知识竞赛等形式,增强学习效果,使人人熟知制度规定,理解制度规定,遵守制度规定,从思想上筑牢反腐倡廉的防线。
(二)实行多方位监督,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制度落实。一是主动争取上级监督,院领导要定期不定期走访党委、人大、政府,接受监督和指导,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来院检查工作,向他们通报情况、征求意见并每年一次向驻本地各级人大代表发放征求意见函。二是广泛争取社会监督。通过政务公开栏 、张贴公告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广泛宣传,让群众了解法院的工作程序、纪律、办案制度,掌握监督的内容、标准、方法,以方便群众监督。可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此外,应从人大代表中聘请义务监督员,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座谈会,宣传法院的制度规定,了解干警遵纪守法情况。三是强化内部监督。注重发挥纪检组职能作用,并结合法院工作特点,适当扩大纪检组、监察室、审判监督庭等职能监督部门的权限,使业务监督与纪律监督并行,对审判工作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同步监督。四是依靠当事人直接监督。每年组织一次当事人评议法官活动,把已结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败诉的当事人请到法院,由院长、纪检组、政工人员当面听取当事人对法官的执法情况、审判作风以及遵纪守法情况等评头论足。除集中组织评议外,纪检组要不定期的邀请当事人或上门、发调查问卷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三)强化管理,保证制度落实。院党组应将党的廉政建设目标合理分解,落实至庭室,由院长和庭室负责人、庭室负责人与干警签订责任状,逐月考核,年底总评。
(四)严肃执纪,维护制度权威。做到有章必循,有报必查,违章必究,从严执纪。在执行制度、适用法律、确定处罚等环节上,决不大事化小、姑息纵容。
三、领导自律,带动制度落实
落实监督制度的关键在领导,要坚持抓队伍先抓领导班子。坚持约束干警先约束党组成员,狠抓领导在落实监督制度中的表率作用。
(一)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方面自上而下实行院党政主要领导对庭室负责人负责,庭室负责人对干警负责。主要领导经常抓,班子成员分头抓,庭室结合业务抓,一级抓一级,出现问题分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自下而上实行一般党员干部、干警一起对各级领导进行监督,由下级对上级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进行评判。形成领导管全院,全院管领导,领导带全院,全院看领导的廉政建设格局,加大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约束力,增强领导自觉执行制度的压力感和责任感。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院党组要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重大问题、重大案件的处理由院党组或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不搞一言堂。这样,不仅强化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而且将增进团结,还会有效的抵御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
(三)坚持严于律已。院领导要自觉遵守规定和纪律,做到带头执行各项廉政制度,以实际行动为干警树立起榜样。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46-258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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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式样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式样的通知



(卫检总办字〔1990〕第258号 
            1990年12月21日)

 

各卫生检疫所:

  为贯彻卫生部、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卫检字(90)第2号文件精神,使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标准化、规范化,统一对外。总所统一制定了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现将有关单证使用通知如下:

  一、各卫生检疫所从明年元月一日起统一使用总所制发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共十二种,式样见附件一。

  二、对每批进口食品进口卫生监督检验时,均需填写十二种同一编码的单证。工作结束后,将十二种同一编码的单证,从封皮到编号1-11装订成册,归案备查。

  三、各卫生检疫所要加强对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的管理,专人负责,认真核对单证编码。

  四、发放各卫生检疫所单证编码见附件二。

  附件:1、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式样(十二种)(略)

     2、单证分发编码

 

  附件2:      各卫生检疫所单证分发编码

 

  黑 河    0000001~0000500

  同 江    0000501~0001000

  绥芬河    0001001~0002000

  哈尔滨    0002001~0002500

  集 安    0002501~0003000

  图 们    0003001~0004000

  丹 东    0004001~0005000

  大 连    0005001~0008000

  营 口    0008001~0008500

  沈 阳    0008501~0009000

  二 连    0009001~0009500

  满洲里    0009501~0010000

  秦皇岛    0010001~0010500

  南 京    0010501~0011000

  天 津    0011001~0014000

  防 城    0014001~0014500

  北 海    0014501~0015000

  青 岛    0015001~0017000

  烟 台    0017001~0018000

  连云港    0018001~0019000

  上 海    0019001~0022000

  福 州    0022001~0024000

  桂 林    0024001~0024500

  厦 门    0024501~0026000

  汕 头    0026001~0028000

  三 亚    0028001~0029000

  湛 江    0029001~0030000

  海 口    0030001~0031000

  江 门    0031001~0032000

  广 州    0032001~0035000

  拱 北    0035001~0036000

  深 圳    0036001~0039000

  北 京    0039001~0041000

  梧 州    0041001~0041500

  温 州    0041501~0042000

  镇 江    0042001~0042500

  南 通    0042501~0043000

  张家港    0043001~0043500

  宁 波    0043501~0044000

  总 所    0044001~0044100

  舟 山    0044101~0044500

  南 宁    0044501~0045000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单位从工人中聘用干部的暂行规定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单位从工人中聘用干部的暂行规定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为了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可以从工人中聘用干部(以下简称聘用干部),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聘用原则
1.各单位在定编、定员、定岗的基础上,在国家建材局下达的年度增干指标(包括经国家建材局批准使用的干部自然减员指标)内,在保证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和转业军人安置的前提下,按照局每年批准的聘用干部数额,从工人(含合同制工人)中聘用部分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2.聘用干部要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民主、择优的原则。
3.聘用干部与所在单位正式干部在工作、学习、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二、聘用条件和聘用程序
1.聘用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②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③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能力;
④首次聘用应有三年以上工龄,三十五岁以下;
2.聘用程序:
①公布聘用岗位、条件、人数、方法、聘用以及待遇;
②领导提名、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
③组织考察或考核,提出人选意见;
④党委或党政领导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聘用人选,并以正式文件公布结果;
⑤填写《聘用干部审批表》(此表由局统一印制),签订《聘用合同》。
3.《聘用干部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并报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备案。

三、聘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
1.聘用干部聘期一般与单位行政领导班子任期时间一致。首次被聘用的应有3-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享受原待遇。试用期满合格者,可以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期满如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首次聘用和续聘,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必须签订合同,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如发生纠纷,由上级主管人事部门仲裁。
2.聘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①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②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③聘用期限;
④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⑤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
3.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聘或终止合同:
①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合同的;
②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六个月的;
③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节较重的;
聘用干部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合同自行解除。
4.在下列情况下,被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①用人单位不能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
②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5.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都必须在2个月前通知对方并对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善处理。

四.聘期内及解聘后的待遇
1.聘用干部在聘期内享受所在单位同岗位、同职务国家干部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其工人身份不变,档案工资与聘任职务工资分离。
2.聘用干部在聘期内调出本单位的,按受聘前的工人身份和工资标准介绍给调入单位。
3.聘用干部解聘后,不再保留任职期间的待遇。用人单位比照其新安排工作岗位同等人员的待遇予以确定。
4.本规定颁布之后,累计聘用10年以上(含10年),并在聘用岗位上退休的,可按国家规定的干部退休年龄及其待遇办理手续。

五、组织管理
1.聘用干部列入干部计划范国,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2.各单位过去自行批准聘用的干部,按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清理,符合聘用原则和聘用条件的工人,根据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批准的聘用指标,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并报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备案。
3.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对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工作负有计划、指导和检查的职责。

六、本规定如与中央规定不符,按中央规定执行。